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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皖经煤炭〔2008〕142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现将《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分清瓦斯来源,采取有效的治理和管理措施,防范各类瓦斯瓦斯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建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目的与要求
  1.1通过测定矿井在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的矿井及其各煤层、各翼、各采区等瓦斯(包括二氧化碳,下同)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结合矿井历年瓦斯特殊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指导矿井瓦斯治理与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同时,依据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预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瓦斯涌出情况,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 "一通三防"设计、通风能力核定及安全技术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1.2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进行。
  1.2.1每年度,矿井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括生产作业计划、保障正常生产措施在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领导小组要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检验及井下现场准备等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2.2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和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检查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查,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经委审批。
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矿井瓦斯等级规范》(AQ1025-2006);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
  三、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3.1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以自然为单位进行。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确定区域瓦斯等级,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确定瓦斯等级;若井下不连通,则按自然井分别确定各个井的瓦斯等级。
  3.2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分为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3生产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3.3.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3.3.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3.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的矿井。
  3.3.4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10m3/t,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且其产量达到或超过矿井产量的80%,该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
  3.3.5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3.4新建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
  3.4.1在没有采区生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3m3/min时,矿井定为低瓦斯矿井;大于3m3/min时,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
  3.4.2在有采区生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时,矿井定为低瓦斯矿井;大于10m3/t时,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
  3.4.3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
  4.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矿井实际,确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划分鉴定小组,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鉴定人员的任务、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正确的风速、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等测定方法,规定鉴定人员每班入井时间、测定路线及其测点位置。
  4.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时间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生产矿井(含改扩建矿井)每年的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宜选择在7~9月份。
  4.2.2新建矿井在进入煤巷正常施工时,即进行首次瓦斯等级鉴定,以后每年鉴定时间与生产矿井一致。
  4.2.3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进行(原则上取鉴定月各生产面均正常生产、各测点通风系统无重大变化的日期),时间间隔为10d,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与生产作业制度一致)。
  4.3每个鉴定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测风人员和一名瓦斯测定人员,配备专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定仪、温度计、风表、秒表、皮尺等测量仪器仪表,并对仪表进行编号管理。参加鉴定的人员要认真填写测量原始记录表,原始记录表要存档备查。
  4.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需的仪器仪表要附合下列要求:
  4.4.1精密数字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 kPa。
  4.4.2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最小分度值0.2℃。
  4.4.3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启动风速≤0.25m/s。
  4.4.4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启动风速≤0.4m/s。
  4.4.5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启动风速≤0.5m/s。
  4.4.6秒表:最小分度值1 s。
  4.4.7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mm。
  4.4.8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4.4.9便携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4.4.10以上计量器具均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4.5在具备条件测点增设风速探头,在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流增设瓦斯探头,并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进行标校,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准确性。按规定对瓦斯抽采系统及其参数测定仪器(负压表、压差计、瓦斯测定仪、温度计、压力表)进行维修和检定,保证正常抽采和计量准确。
  4.6瓦斯等级鉴定测点布置的一般原则
  4.6.1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点:
  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瓦斯涌出量大于0.5m3/min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和所有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各采区进风、回风巷,各水平进、回风巷,一翼总进、总回风巷,矿井总进、总回风巷;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测点,以准确分析矿井瓦斯来源。
  4.6.2每个测点长度不得小于5m,测点应设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风峒、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及相关采掘工作面的永久测风站内。
  4.6.3无永久测风站的测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并符合下列要求:
  4.6.3.1测点应在分风点或合风点前(或后)处测定,选在前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3倍,选在后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8倍。
  4.6.3.2需要在巷道转弯处、断面变化大的地方选点时,选在前方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8倍。
  4.6.3.3测点前、后5m内巷道支护应完好,巷道内无堆积物。
  4.6.4测点确定后,应在测点附近作醒目标志,用涂料标注测点的位置、断面或悬挂记录牌板。所有测点均必须标注在鉴定月的矿井通风系统图上。
  4.7在鉴定月,矿井要确保通风系统稳定,测点断面符合测定要求。
  4.8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数据采集
  4.8.1测点巷道断面参数测量
  按测点的巷道断面形状,用合适量程的钢卷尺测量相关参数,填入原始记录表中的相应栏目。
  设置临时测风站的测点,瓦斯鉴定人员每次测定前,必须对其断面的参数进行重新测量,并记录在原始记录表上。
  4.8.2大气物理参数测定
  每次测定时,要测量测点大气压力、测点空气的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并填入原始记录表。
  4.8.3风速测量
  用风速表测量测点风速,每次测量3次,填入原始记录表中。3次测量结果间的最大差值不得超过5%,否则,必须重新进行测量,取相互差值小于5%的数据,作为测量结果。
  4.8.4CH4、CO2浓度测量
  4.8.4.1测量风流中的CH4、CO2浓度,要在测点的同一断面上分上、中、下位置进行测定,取其平均值作为CH4、CO2浓度,并记录测点的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
  4.8.4.2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测量测点的CH4、CO2浓度,需要测量3次,取平均值,CH4浓度须用便携数字式瓦斯检定仪效验,选二者大值填入原始记录表表中。
  4.8.5风速和瓦斯浓度要同时测量,且相距5m,测量风速在上风侧。
  4.8.6瓦斯抽采量统计
  每个鉴定日,各抽采地点的瓦斯抽采参数每小时测定统计一次,依次填入原始记录表中。
  4.9瓦斯鉴定数据计算和整理
  4.9.1年产300kt/a及以下的矿井,可不对CH4和CO2浓度进行校正,其井下测量数据直接应用;年产300kt/a以上的矿井,其井下测量数据不能直接应用,必须对CH4和CO2浓度进行校正。
  4.9.2 CH4和CO2浓度校正及其他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参数计算方法》。
  4.9.3整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数据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4.9.3.1对每一个测点,分上、中、下三旬,按每天三班(或四班)、每班测定的平均值计算出鉴定日的CH4、CO2绝对涌出量(含抽采量);
  4.9.3.2计算出鉴定日矿井、各煤层、各系统、各水平和采区CH4、CO2绝对涌出量(含抽采量);
  4.9.3.3计算出该矿井、各煤层、各系统、各水平、各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CH4、CO2相对涌出量,产量按月平均日产量计算。
  4.9.4整理矿井瓦斯等级数据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4.9.4.1当天测定工作结束后,负责资料整理的技术人员要及时计算整理出每班各测点的风量、CH4、CO2绝对涌出量,当发现风量和瓦斯绝对涌出量不能闭合时,应择日重新进行测定。
  4.9.4.2鉴定月产量小于正常产量的60%时,要考虑到产量不均匀对瓦斯涌出量的影响,可重新选择月份进行鉴定。
  4.9.4.3矿井总进风巷、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布置在有瓦斯涌出的巷道内时,计算矿井、一翼或采区绝对瓦斯涌出量时,不扣除其进风流的CH4、CO2涌出量。
  4.9.4.4计算各采煤工作面的瓦斯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必须扣除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涌出量。
  4.9.4.5所有抽采瓦斯量应分瓦斯来源计入各区域,不得重复计算或漏算。抽采采空区瓦斯进行综合利用的瓦斯量可不计入矿井鉴定时瓦斯涌出量。
  4.9.4.6区域内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绝对涌出量最大的旬的CH4数据作为该区域CH4等级鉴定指标值,相应的CO2据作为CO2指标值。
  4.10突出矿井鉴定程序
  4.10.1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h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60d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4.10.2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矿井的对新水平、新采区和矿井第一次揭穿(开)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若指标超限,必须立即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对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并报省经委审批,同时在瓦斯鉴定工作中加以说明。
  五、开采自然条件技术测定
  5.1生产矿井现生产区域所有煤层必须具备经国家授权单位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各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5.2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由经国家授权单位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鉴定。
  5.3低瓦斯矿井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编写
  6.1矿井概况
  6.1.1矿井基本情况;
  6.1.2.矿井生产能力(含设计能力、最新核定能力及上年度实际产量),鉴定月采掘布局,煤层自燃发火期、爆炸指数、自然瓦斯含量等基本情况;
  6.1.3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风井情况、风机工况、矿井风量等;
  6.1.4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永久及局部抽采系统情况、抽采能力、鉴定月抽采量和抽采浓度等情况,分煤层、分采区、分系统抽采情况等;
  6.1.5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型号、监控设备装备等;
  6.1.6防火系统:防灭火方法、防灭火系统等;
  6.1.7防尘系统:防尘方法、防尘系统等。
  6.2矿井"一通三防"灾害情况
  鉴定年度矿井发生的各类"一通三防"灾害情况统计。
  6.3瓦斯鉴定测定及工作安排
  6.3.1瓦斯鉴定组织机构。
  6.3.2瓦斯鉴定时间。
  6.3.4瓦斯鉴定测点布置。
  6.3.5瓦斯鉴定人员分工。
  6.3.6瓦斯鉴定仪器仪表使用安排。
  6.3.7瓦斯鉴定期间工作情况。
  6.4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6.4.1确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包括全矿进最大和平均值),二氧化碳平均涌出量(包括绝对和相对值)。
  6.4.2确定各煤层、各系统、各翼、各水平、各采区和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包括全矿进最大和平均值),对应区域二氧化碳平均涌出量(包括绝对和相对值)。
  6.4.3确定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区域(包括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
  6.4.4确定矿井突出煤层和区域。
  6.4.5结论(矿井瓦斯等级意见)。
  6.5瓦斯来源分析及预测
  6.5.1原则上按三旬平均瓦斯绝对涌出量进行瓦斯来源分析,若采掘变化较大,应分旬进行分析。
  6.5.2瓦斯来源分析应分煤层、分水平、分采区按开采区、准备区和已采区进行,同时对瓦斯抽采情况也进行分析。
  6.5.3根据瓦斯鉴定结果和数据,应及时修正瓦斯涌出量梯度和瓦斯压力梯度,修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图。
  6.6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年度瓦斯鉴定报告中必须反映出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结果。
  6.7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瓦斯治理需解决的问题。同时,根据鉴定结果,煤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8报告附表、附图
  6.8.1矿井基本情况表
  6.8.2 主要可采煤层自然特征
  6.8.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基础表
  6.8.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6.8.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6.8.6矿井瓦斯来源情况分析表
  6.8.7矿井灾害情况统计表
  6.8.8矿井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
  6.8.9鉴定月矿井通风系统图(含测点布置及相关参数)
  6.8.10鉴定月矿井通风网路图(含测点布置及相关参数)
  6.9报告版面格式
  6.9.1报告封面采用硬质封面,内容及要求见附录B1。
  6.9.2内页首页为审签页(内容及要求见附录B2),次页为目录。
  6.9.3报告正文文字内容应力求语言简洁、条理清楚、内容全面、结论清晰,用Word编排,正文用四号仿宋体,标题用四号黑体,A4纸纵向打印。
  6.9.4报告附表要按标准表样填写,不得自行更改表格内容,表格填写不得空项(如无此项内容,应注明"/")数据要求准确、数据来源要求真实,计算方法要正确,用Excel编排、A3或A4纸打印。
  6.9.5附图
  6.9.5.1瓦斯鉴定用通风系统图按《规程》要求绘制,图例用省统一标准(四大矿业集团必须使用电子版图),同时必须将测点、风量、瓦斯涌出量等参数全部标注齐全。测点用直径5mm红色实心圆点标注,测点参数用直径4cm圆标注(见样图)。
  6.9.5.2瓦斯等级鉴定用的网路图按绘制要求进行,主要有风道名称,节点编号(节点用 2mm黑色实心园点表示)、测点及编号(测点用2mm红色实心园点表示)、瓦斯鉴定结果的相关数据、通风设施及巷道风阻等参数等。用A1或A2图纸绘制,图例用省统一标准,同时在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书中附A4大小的网络图。
  七、改变矿井瓦斯等级的程序
  7.1矿井瓦斯等级由低升高的,依据当年瓦斯等级鉴定数据确定。
  7.2矿井瓦斯等级由高瓦斯降为低瓦斯的,除依据当年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外,还应参考前2年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只有连续三年瓦斯鉴定指标均为低瓦斯的,本年度可降为低瓦斯矿井。
  7.3突出矿井原则上不得降为非突出矿井,确需降级的,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A: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参数计算方法
  一、相关参数符号及单位
  1.大气物理参数
  ρ---空气密度,                  kg/m3;
  P0---测点的大气压力,                 Pa;
  0C---空气的相对湿度,                %;
  Pt---测点温度为t0C时,空气的绝对饱和水蒸气压力, Pa;
  t---空气温度,
  2.巷道断面参数
  L1、L2---梯形巷道上、下宽,            m;
  H---巷道净高,                   m;
  B---拱形巷道净宽,                 m;
  S---巷道面积,                    m2;
  3.风量参数
  V'、V---表风速、风速,               m/s;
  a、b---风速校正系数;
  Q---风量,                     m3/min;
  4、瓦斯参数
  C0CH4、C0CO2----测点CH4、CO2测量值,          %;
  CCH4、CCO2----测点CH4、CO2校正值,           %;
  Qf、QfCH4、QfCO2---风排CH4、CO2绝对涌出量,     m3/min;
  Qc、QcCH4、QcCO2---抽排CH4、CO2绝对涌出量,     m3/min;
  QCH4、QCO2--- CH4、CO2绝对涌出量,         m3/min;
  qCH4、qCO2--- CH4、CO2相对涌出量,          m3/t;
  Pd----日平均产量,                  t/d。
  二、参数计算公式
  1.空气密度计算:
  2.巷道断面计算
  梯形巷道
  半园拱巷道
  三心拱巷道
  3.风量计算
  4.CH4浓度校正:
  5.CO2浓度校正:
  6.CH4绝对涌出量计算:
  7.CO2绝对涌出量计算:
  8.CH4、CO2相对涌出量计算:
  n---班制,三班作业时n=3;四班作业时,n=4;
  i-测定班序号,三班作业时,i=1,2,3; 四班作业时,i=1,2,3,4.
  附录B1:鉴定报告封面样式
  ×××公司(市)×××煤矿
  ××××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黑体,2号)
  ×××煤矿
  ××××年 月 日
  附录B2:报告内页首页式样
  ×××公司(市)×××煤矿
  ××××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仿宋,3号,加粗)
  编 制:
  通风技术负责人:
  通风负责人:
  通风副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
  矿长:
  ××××年 月 日
  (公  章)
  附表:瓦斯等级鉴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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