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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和犯罪时年龄的查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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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12-02
【实施日期】 2003-1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和犯罪时年龄的查证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以下统称检举揭发)是否属实,是关系到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而决定是否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是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一项重要事实,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为了严格执行法律,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现就认真、及时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及犯罪时年龄的查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情况是否属实,一般应由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下称原侦查机关)负责查证,并对查证结果出具书面材料。但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所提供的线索不属于原侦查机关立案管辖范围的,由原侦查机关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将检举揭发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查证。该线索涉及内容在异地的,原侦查机关可商异地有关司法机关查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应当具备被检举人的姓名、住址、作案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等基本情况。检举揭发情况失实,或无法查证的,应由侦查机关作出说明。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复印存查,并及时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原侦查机关查证。

    三、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公诉案件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复印存查,及时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第一审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复印存查,将原件转给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将查证结果及时函复第二审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受案人民法院应复印存查,及时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同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证。

    四、原侦查机关一般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将查证结果函复发函单位(附检举揭发材料原件),如发函单位是人民法院,还应将复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收到检举揭发查证结果材料后,应在三日内将审查意见函告发函的人民法院。
  

    本条所涉的时间,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才可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是指:被检举揭发的事实存在,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情形。
  

    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有检举揭发行为,执行期间被查证属实的,负责查证的机关应及时将查证结果函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可视其为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对该犯罪分子建议减刑。
  

    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又有自首情节,且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对自首情节未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收到查证结果函之日起三日内将查证结果函告(附原件)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审理,并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未提起再审的,执行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有检举揭发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经查证的,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公诉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被核准死刑的犯罪分子在行刑前有新的检举揭发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八、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由原侦查机关负责查证(将查证结果附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有异议的,由原侦查机关负责说明。如异议年龄涉及刑事责任认定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与人民法院共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原侦查机关派员参加。
  

    对自诉案件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有异议涉及刑事责任认定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发函请外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应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照片,由其亲属或者当地基层组织对查证的年龄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当地公安机关应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不清楚的,必须查证无误;如确实查不清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说明。 

   十、原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及犯罪时年龄的查证结果的材料需有承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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