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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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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贵州省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的意见

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培育一批农特产品区域品牌,运用地理标志制度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强我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提高运用地理标志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认识
  我省拥有丰富的农特产品资源。大力发展我省农特产品经济,是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生态文明,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地理标志制度,是开发、利用、整合农特产品资源,打造区域品牌,实现资源利益最大化,促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打造特色经济体系的重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当前,我省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完善地理标志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促进我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申请注册为手段,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管,积极引导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农特产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种植、加工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特产品,形成区域品牌,发挥名牌效应,提升品牌形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主要目标。结合我省主要的农特产品种类和发展方向,大力推进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茶叶、中药材、畜禽、果蔬、粮油、传统食品、饮料酒类、民族民间工艺品等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经过五至十年的培育,建立起对我省农特产品实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三、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特产品品牌。
  1.建立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多,涉及面广,申请注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制定《贵州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议名录》,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突出发展附加值高、市场竞争能力强、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知名度高的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注册工作。
  3.加强协调与沟通。各级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构在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产品知名度、生产规模、产业化水平、发展前景、便于监管以及产品质量特色与地理或人文因素关联性等因素,加强协调与沟通,广泛论证,科学界定。界定标准和内容由省知识产权局商相关部门后确定。
  4.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地理标志申报注册工作。一是参照《贵州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议名录》,结合产品特征和地方产业发展现状,突出重点、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农特产品的申请注册工作。在推进地理标志工作中,切忌定任务、下指标,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和效益。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积极鼓励、引导农特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为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农特产品区域品牌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要求,进行生产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
  2.建立健全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在农业、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完善被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农业、工商、质检及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杜绝不合格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市场。
  (三)强化地理标志制度保护功能。
  1.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法定质量信誉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各级农业、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或使用人规范使用、管理农特产品的地理标志标识。
  2.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已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和农特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全省地理标志信息平台。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申请注册的有关知识,及时发布全省地理标志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农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积极发挥信息平台宣传推介功能,切实提高农特产品知名度。
  四、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积极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形成政府投资引导、企业投入为主、民间投资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在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特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申报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地建设、品种选育和政府奖励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农特产品资源情况、基础条件和财力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鼓励各部门将管理使用的建设发展资金,按照渠道不变、性质不变的原则,根据项目情况,加大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二)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对取得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或组织,每个品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所在地政府确定。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三)加大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力度。定期举办地理标志知识专题培训班,为各地培养一批熟悉地理标志制度,掌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准备、标准制订、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的实务型人才。不定期的面向农特产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等举办地理标志基础知识专题讲座,普及地理标志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地理标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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