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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祥与缅籍妇女妈山顶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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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6-12-22
【实施日期】 1956-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祥与缅籍妇女妈山顶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1月7日(56)婚字第705号函及附件均已收到。关于黄祥与缅籍妇女妈山顶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我们意见,可仍由黄祥自行设法与女方通信征求意见,询问女方愿不愿意到中国来和能否到中国来,同时并可提出,如果不愿或不能到中国来,对离婚问题有无意见。男方接到女方回信后,如果她表示确实不愿或不能到中国来时,可向我国法院请求离婚,由我国法院依法判决。来函所提可否由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其他外事机关帮助办理缅籍妇女妈山顶来我国的手续问题,在女方尚未表示愿到中国来的意图以前,暂不办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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