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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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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6-10-22
【实施日期】 1956-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27日高法民庭(56)字第051号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日籍配偶一般的已不可能前来我国,类似来文所称归国华侨张德山诉日籍配偶海野铃子离婚一案情况,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恢复,我们也不可能征求日籍配偶的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如无其他特殊情节,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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