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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判案件当事人损失补助经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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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2-07-13
【实施日期】 1962-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判案件当事人损失补助经费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月24日(62)法刑字第67号报告收悉。

        对平反错案的赔偿费用的支出问题,我院近日请示中央政法小组,中央政法小组同意我院提出的意见,即错判案件平反后,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因被错判受到经济损失,引起生活困难,需要给予适当补助的时候,应当根据国务院1956年7月16日(56)国一内罗字第129号对前司法部请示的批复中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和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的规定办理。需要由民政部门解决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民政厅商洽解决;应当由司法业务费开支的,由于司法业务费列为地方预算,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复查案件的实际情况,将需要开支的冤狱补助数额,编造预算,报请省(市、自治区)委、人委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交高级人民法院掌握使用。经与财政部商谈,他们也同意这一意见,你院可将上述意见报告省委,请其审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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