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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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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6-07-21
【实施日期】 1956-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民发字第25号函悉。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去函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以律师名义代为去函向对方征求意见。居住内地的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时,可由法院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他进行答辩。在送达前,当地人民法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呈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寄出。在邮寄时,可勿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须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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