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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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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5-09-27
【实施日期】 195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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