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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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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2-12-24
【实施日期】 1952-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商法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分院:

        (一)你院1952年德法民〔52〕字第504号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的报告收到。

        (二)根据你院所述情况,我们意见:凡系过去处理的离婚案件,在女方带走土地及婚前个人财产后,关于房屋家具少带或不带的问题,为避免牵涉面太广,对生产影响很大,一般可不必重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个别女方因离婚带产处理不够公平妥当,而影响生产,或生活困难,请求照顾时,可视男方的经济情况,参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精神,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虽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离婚时,应先经双方协议,足见不是机械的采取各半平分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双方具体经济情况,并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双方劳动生产;因此,如统一布置平均分析家庭财产,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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