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监察局、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厦民〔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福建省厦门市监察局、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业协会在依法或接受委托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

  及资格考试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严禁行业协会利用公共资源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并从中牟利。

  二、行业协会组织信息咨询、技术交流、考察交流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单位会员(企业)收费;不得强行向单位会员(企业)摊派订阅报刊、杂志。

  三、2009年,在法律法规允许收取的有收费幅度的收费项目上,鼓励行业协会按最低标准收取;行业协会有条件可以减免费用的可予以减免。

  四、行业协会必须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凡有会员入会时未填写《入会申请表》的,所在行业协会应在2009年6月底前组织填写完毕。今后新成立行业协会或新会员加入行业协会,会员都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

  严禁行业协会把考核、资格认证、年审、资质认证升级与企业或个人是否加入行业协会挂钩。

  五、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六、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的财规[2000]47号和民政部等六部委的民发(2007)167号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民政、监察、物价等政府部门将联合开展对全市行业协会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