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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液化气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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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湖南省  
【发文字号】 娄价商〔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娄底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液化气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市城区各液化气销售企业、各零售点: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消(2007)1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液化气进价情况,现核定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用液化气最高零售限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经营批发企业及液化气零售站点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含送气费):净重12kg装每瓶最高不得超过77元,净重15kg装每瓶最高不超过96元。送气费按照路途远近和楼层高低与用户协商收取。

  二、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站点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对物价部门的最高限价要在各经营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要根据民用液化气的进价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零售限价。

  四、加强对液化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短斤少两,违价销售行为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五、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从二OO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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