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部省属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的通知 省各有关部门、部省属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部省属用人单位实施200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现就今年书面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双维护、双服务”的理念,落实“依法用工服务促进年”活动的要求,全面了解掌握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状况,为更好地、更具针对性地为企业服务,特别是对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走访帮扶,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促进部省属单位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二、书面审查的范围 属于我厅直接管辖的部省属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有编制外用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书面审查的时间和程序 2008年度书面审查工作从2009年2月20日起开始,到2009年4月底结束。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用人单位登陆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file/doc/smsczl.rar ,具体路径“江苏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下载《2008年度书面审查资料》压缩包,内含《2008年度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基本信息报告书》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报告书》。 (二)2009年2月21日至3月10日期间,用人单位对照《2008年度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进行自查,填写两份报告书,生成电子表格并打印,对存在的问题主动纠正。 (三)2009年3月11日至4月底,用人单位按照《2008年度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要求,至省劳动监察总队报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基本信息报告书》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报告书》电子表格及相关资料。 省劳动监察总队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换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经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并在纠正后记录“已审”意见;发现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主管部门(公司)应认真督促、组织所属各用人单位做好自查自纠以及报审工作。要求集中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审查并上门服务的,请提前联系,以便统一安排。 (二)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当前劳动用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对我厅服务企业的要求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也可在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时一并提交文字意见。我厅将积极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将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书面审查咨询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420室。 书面审查咨询电话:025-83271787,83271785。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