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鹤岗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保障粮食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 (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 (县)粮食部门全面普查、市政府重点复查和迎接上级检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及时准确提供第一手材料。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普查工作。市政府将按照 “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在此基础上,做好迎接上级检查工作。 (三)检查人员。自查人员由企业抽调人员组成;普查由粮食部门组织,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 “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由市政府统一抽调组成。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各县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15日前,市、县粮食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政府进行重点复查。 (五)迎检阶段。2009年4月底前,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准备工作。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上旬,市政府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09年5月底向省报送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参加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有关具体工作由粮食局承担。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责任。县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落实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要专项列支,由市财政核实后逐级申报,争取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