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屠管办《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屠管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工作方案 (市屠管办 2009年2月18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及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步骤 (一)1月25日左右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打击私屠滥宰活动,商务、公安等部门派执法人员联合开展,2月上中旬再进行一次专项整治。 (二)2月15日—3月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人组成3个检查组对全市屠宰企业、冷藏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业和集体食堂进行检查。 (三)4月5日—4月底,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薄弱环节再次进行整治、督办,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意见。 (四)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当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于5月10日前报市各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班,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荆州市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屠管办(地址: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6号,联系人:夏家元,电话:4308139),由市屠管办主任刘本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有关工作。 (二)明确重点,严格执法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反复抓、抓反复、重点抓、抓重点”的工作思路,边宣传、边部署、边打击、边整治。特别要对边远地区、行政区划交界地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违规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对私屠滥宰、销售病害猪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重点督促和帮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生猪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环节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猪及产品购销档案,实行“厂场挂钩”,落实进货索证和台帐管理制度,要切实做到生猪及其产品从养殖、加工到消费等环节记录清晰、衔接完备,确保肉品质量的可追溯性,要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确保上市肉品的质量与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采取部门专项检查或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三)强化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的非法交易活动。要加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坚持严肃查处。商务屠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私屠滥宰,杜绝病死猪的屠宰。农业部门要加大生猪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建立健全生猪检疫台帐,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酒楼、早点餐饮以及学校、企业等集体用肉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健全肉品来源台帐,保证其肉品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肉品的检查,杜绝私屠滥宰肉品进入市场销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小型食品加工和冷藏企业的检查,防止病害猪肉流入加工单位。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配合上述部门进行检查,对严重阻碍行政执法的,要严厉打击;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督查、统一发布”的四统一要求,采取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查等方式抓好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窝点要坚决取缔。要抓住运输、仓储、保管和销售等四个环节,严厉查处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专项整治宣传,坚持正面引导,揭露问题,引导消费。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弘扬正气,保护合法经营,宣传肉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病害猪肉的能力。整治期间,要定期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