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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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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现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支付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与归集执法处联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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