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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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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3
【实施日期】 2009-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分工合作,切实把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文件。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明确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征地程序合规合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辽政办发(2008)95号文件要求办理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访部门负责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信访接待、受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及时受理、调解和裁决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二、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问题是我国农民的核心问题。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一些城镇近郊的土地被不断征用,个别地区在征地补偿中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学习辽政办发(2008)95号文件的精神,领会其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土地被征后存在的各种矛盾,牢固树立“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求,福为民所谋”的宗旨,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也可以发放宣传单、制作板报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对涉及到有被征地补偿的乡村,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对群众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政策解答。务必把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为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保障。

  四、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建立长期的责任追究机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对照辽政办发(2008)95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自纠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农民讲清政策依据,并制定解决方案。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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