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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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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9]3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区财政局、教育局制定了《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署同意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喀什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教育专项资金配置,提高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小学危房改造和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资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资助中小学贫困生专项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学前“双语”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补助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等。

  第三条 凡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和地、县市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均适用本办法。教育专项资金中单独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教育局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  地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落实到县市财政部门,并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按照自治区有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地县教育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并会同地区财政局对本地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  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

  第五条 教育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和批准的用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使用单位和用途的,应书面报请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由地区按原资金、项目上报程序上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经上级各相关部门核批后,方可调整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

  第六条 教育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各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严禁以任何理由滞留资金。专项资金必须实行集中支付。严禁将项目资金下拨至县级以下的乡镇和项目学校。

  第七条 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学校预算,及时下达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禁发生白条入账、大额提取现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第八条 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学校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  第九条 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监管。各县市教育局、项目单位是项目责任部门,要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组织实施、管理,要确保工程质量。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监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同时,将项目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在校园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用款单位要主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按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附件二),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总体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附件三),地、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

  第十条 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市在安排下一年教育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行为,将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1:

教育专项资金情况报告制度

 

  一是确定报告制度实施范围。为迎接“两基”国检的顺利进行,上级对各级教育部门安排项目专项经费,均实行报告制度。

  二是规范报告主要内容。报告内容主要有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明细、项目实施主要措施、项目取得的效益、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  三是规定报告的报送时间及对象。项目实施单位每月于5日前向县市教育部门报送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各县市教育部门每月10前将项目进展实施情况上报地区教育局。

  附件2: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

  专项资金概况:实施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的名称、资金规模、主管部门、立项依据、设立时间等相关信息。

  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包括资金设立的目的、用途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  考评结果: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结果和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包括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意见。

  问题及建议:专项资金管理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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