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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泸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9〕4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泸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三个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煤矿事故控制目标

  1. 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2. 严格控制较大事故。

  3.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5人。其中,泸县不超过8人,叙永县不超过8人,古蔺县不超过9人。

  (二)煤矿安全改造目标

  1. 全面完成去年规划的10对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今年启动10对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其中泸县3对,叙永县3对,古蔺县4对。

  2. 煤层厚度在80cm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全面淘汰木支柱,到年底淘汰金属摩擦式支柱。

  (三)瓦斯治理工作目标

  1. 完成古叙矿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2. 建设8处瓦斯抽采系统,其中泸县2处,叙永县2处,古蔺县4处。

  3. 完成省上下达的瓦斯抽放量。

  (四)救援机构建设目标

  到年底各产煤县分别组建矿山救护中队,并取得三级矿山救护资质。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全面实施煤矿标准化建设

  1. 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将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把标准化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过程之中,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监部门今年重点要对已达标的矿井全面进行复查,对标准化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滑坡的矿井,该降级的要降级;督促各类建设矿井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标准化工作,项目竣工时,标准化管理必须达三级以上水平。

  2. 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节后恢复生产前配齐专职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具有煤炭专业助工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和顶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落实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维简费”。古蔺县、叙永县要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泸县在原缴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标准,使之尽快达到要求。加强各种费用的专储管理与使用。

  3.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订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向县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县安监部门要建立隐患分级管理机制,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市级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

  4.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5. 狠抓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依靠素质保安全。一是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二是各县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根据节后复产前、农忙季节矿工身心疲劳、事故多发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好矿工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复训工作;对新工人要严格培训,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不准下井作业;要组织开展好顶板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防治水钻探工和机械化作业操作技能等专业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三是市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当年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新要求,组织开展煤矿“三长”(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继续教育培训;要强化驻矿煤监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煤监员驻矿监管水平。四是煤矿企业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级煤矿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脱产、半脱产等形式的中长期培训班,为企业的发展培养技术人才。

  (二)科技兴安,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1. 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制定“一矿一策”开采方案,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压减矿井采掘头面数量、减少作业人员、提高矿井单井生产规模,实现本质安全。安监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要完善规划,明确目标,有序推进。安监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三年规划,凡煤层赋存稳定、采高达到一定条件,具备机械化掘进或机械化(半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均应纳入规划。薄煤层或极薄煤层地区规划数量不少于辖区矿井数量的40%,中厚煤层地区不于少60%。对不参与资源整合的单独保留骨干矿井,应首批安排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对资源整合矿井(含技改扩能)矿井,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去年规划的10对安全高效矿井,今年要全面建设完成;今年再启动10对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其中泸县3对,叙永县3对,古蔺县4对,各县要将建设对象名单分解落实到煤矿。三是加强过程监督和技术服务。各级安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机构、人员、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企业在开采方案选择、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电力部门要加快古叙矿区变电站和电网建设,为煤矿高压下井提高可靠的保障。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主体责任,要建立组织机构。四是典型引路,适时召开现场会。各县通过抓重点、抓典型,促进首批安全高效矿井尽快建成,然后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达到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共同提高、全面推进的目的。

  2. 继续抓好采煤方法和支护两项改革。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开采;二是煤层厚度大于80cm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立即淘汰木支柱,年底淘汰金属摩擦式支柱;三是掘进巷道推广喷锚、锚杆(或锚绳)、预制砼(或料石)砌碹、工字钢等形式支护,提高巷道支护本质安全水平。掘进工作面推广绞接顶梁前探支护,不得裸体巷道作业;四是引导企业将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石巷道中,减少后期维护工程量,提高顶板安全系数。

  3. 淘汰落后装备,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4. 积极引进技术人员,配齐配强技术负责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能力,要为技术人才创造栓心留人的工作、生活环境,防止人才流失。

  (三)深化瓦斯专项治理,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

  1. 严格执行采掘头面审批制度和“以风定产”制度。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并按“一工程一规程”要求,报经县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生产。安监部门审批矿井采掘头面作业规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矿井采掘头面数量规定要求,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矿井,安监部门一律不得核准采煤工作面。继续坚持和完善“以风定产”、 “一矿一策”、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审等制度,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保证瓦斯治理所需费用,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一是尽快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古蔺县、叙永县要立即对辖区内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或开采深度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矿井进行清理,并邀请有资质的单位到辖区集中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凡应鉴定而不按时开展突出鉴定的矿井,由企业提出申请直接“戴帽”管理。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和“戴帽”管理工作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二是突出矿井,在没有完善防突管理机构,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之前,突出煤层一律不得进行采掘作业。要完善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无条件的优先选择布置超前岩巷,对突出煤层实施穿层网格预抽瓦斯,突出煤层瓦斯预抽达标后方可进入煤巷施工。三是安监部门要建立突出矿井交换图制度,确保“抽掘采”平衡;要定期对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突措施不留“空档”。

  3. 加大瓦斯抽采建设工作力度。除去年底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10处抽采系统之外,今年新建设8处瓦斯抽采系统,其中泸县2处,叙永县2处,古蔺县4处。建设对象重点安排在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相应指标的矿井和风排较难解决瓦斯灾害的矿井,确实做到先抽后采,从源头上治理瓦斯。

  4. 管理用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是生产矿井全面完成瓦斯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监控数据稳定上网传输,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二是规范各类传感器现场安设位置,按规定调校传感器(每月调校不低于2次),实时采集作业场所真实的通风瓦斯参数;三是完善矿端监控室和市、县监控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提高瓦斯报警预警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四是进一步规范各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及时解决监控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五是完善监控系统视频功能,推广建设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5. 严格落实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瓦斯巡回检查,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严格瓦斯管理台帐、瓦检日报管理,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 放炮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严格落实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石门揭煤等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停局部通风机放炮,严禁撤末端风筒放炮,严禁“一风吹”违规排放瓦斯。三是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微风作业。四是严禁采用巷道式采煤(即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一是煤矿安全检查一律实行暗访制度,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提高执法检查效率。安监部门在“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二是负有煤矿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对无证非法开采的,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继续生产的,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要依法予以严惩,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事故”活动。四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继续执行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并在媒体上曝光。建立完善违章矿工“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违章或一般违章屡教不改者,安监部门录入市、县安全监控平台内部公开信息,半年之内全市煤矿不得录用。五是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资源整合矿井,尽快完善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加快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确保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序整合、安全整合。

  (五)加快组建县域矿山救援机构,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各产煤县要建立完善由政府支持引导、安监部门技术指导、统一调度、企业法人独立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矿山救护队(公司)。各县要建设完善矿山救护基地,配齐救护人员和装备,取得三级矿山救护资质。二是加强矿山救护队日常管理。要强化救护队员体能和技能训练,加强救援装备维护和保养管理,熟悉区域矿井基本情况,不断提高实战能力。三是全市煤矿企业和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配备2—3台正压氧气呼吸器,并选送人员到市矿山救护队接受救护知识和救护技能的培训,使之能“戴机”下井救援,提高矿工自救互救能力。四是煤矿企业和其他井工开采企业要认真分析矿井灾害,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风演习和应急预案演习。

  (六)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基层煤矿监管队伍建设,管好用好基层监管队伍,充分发挥一线监管“哨兵”作用。一是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监管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重点产煤乡镇应配备专职煤矿安全监督员,协同安监部门驻矿煤监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二是安监部门要加强驻矿煤监员管理。要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创优评优活动,加强日常管理,在检查煤矿安全工作同时要倒查煤监员的监管责任;坚持驻矿制度,人员定期交流,同时要设片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办案。三是加强基层监管队伍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和执法水平。四是加强监管队伍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国家安监总局“九条纪律”和省安监局“十个不准”廉政建设规范。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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