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的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现行的综合类医疗服务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今后新增的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适当调整部分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根据规范后的项目,适当归并、调整部分价格标准,保持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附件所列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综合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凡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材料,均不得另行收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综合类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各级价格、卫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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