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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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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澄政发〔2009〕3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办局:

  现将《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阴市财政收入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壮大全市财政实力,确保全面完成财政收入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国税、地税和财政等征收部门。

  二、考核原则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将考核奖励与各地区、各征收部门的收入贡献、征管质量挂钩,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市财政收入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以调动各级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强化征管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综合财力和调控能力。

  三、考核目标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要确保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要确保超过无锡市条线平均增幅(省财政厅公布口径)。

  四、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的考核奖励办法

  1.各镇(街道)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万元。

  2.开发区、临港新城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万元。

  3.靖江园区完成一般预算收入目标任务(市政府下达目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目标任务,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奖励3万元。

  (二)对征收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1.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无锡市条线平均增幅的,奖励100万元;

  2.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无锡市条线平均增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00万元。

  五、奖励资金的使用

  财政收入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收入征管,也可用以弥补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

  六、其他

  (一)经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征收部门在收入征管工作中,存在应征不征、故意混库;隐匿转移财政收入;收入不及时解缴入库以及其他违反《预算法》、《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规定纠正、处理外,参照“减免视同支出”的办法,扣减与违规额度相等的征收业务经费,同时取消考核奖励。

  (二)对临港新城范围内的镇、街道、办事处由临港新城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澄委发(2008)39号)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时间暂定为2009年—2012年。如遇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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