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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支持市内有关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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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新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支持市内有关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9年度支持市内有关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度支持市内有关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信用环境,构建“信用新余”,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的目标,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优化政务环境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8)20号)和《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金融信用建设的通知》(余办字(2008)3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启动新一轮支持市内有关银行做好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为确保协助清收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重点

  ㈠工作目标:2009年上半年协助清收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确保完成1100万元,力争完成2000万元。

  ㈡工作重点:协助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乡镇、村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借款(担保)拖欠各有关银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不良贷款本息;各有关银行胜诉未执结案件贷款。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领导,已下发了《关于将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新余市银行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余府办字(2008)129号),由市长李安泽任组长、副市长李国富任常务副组长,黄小基、刘永华、黄火生、胡冬生任副组长,23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黄火生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协助清收的日常具体工作及已置换不良贷款的具体处置工作。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协助清收队伍,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为确保协助清收工作取得实效,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将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四个督导组,由刘永华、刘晓燕、傅塘根、李荣祖分别担任组长,负责对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协助清收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解决。其他部门的职责参照《关于印发清收处置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字(2007)77号)文件精神落实。

  三、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2月25日—3月14日)

  各有关银行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点,3月1日前列出有不良贷款的“二类人员”(即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债务人清单,确定责任单位,报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区)、乡(镇)三级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协助清收动员大会,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协助清收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区)、乡(镇)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3月10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助清收方案,并上报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全面协助清收阶段:(3月15日—6月30日)

  1、各有关银行通知债务人于3月20日前还清贷款本息,并告知其所在单位督促偿还;确实不能一次性归还的,由各有关银行与债务人签订分期还款计划,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监督执行。3月20日前未按要求偿还贷款的“二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再次约定还款期限,并约定由债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扣发其本人工资(除基本生活费、代缴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和所有奖金,用于偿还贷款或担保债务,直至全部还清。对未在再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或担保债务的,采取“三停五不”措施清收。

  2、重点做好“赖债户”、“钉子户”的协助清收工作。对“赖账户”、“钉子户”,要依法加大对其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以暴力胁迫银行贷款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3、对农村自然人拖欠的贷款,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协助清收,有还款能力的要动员其及时还款。对还清欠款暂时有困难的,帮助其制定并落实限期还款计划;对确因生产生活困难无偿还能力的,视其困难程度适当给予延长还款期限、优惠利率等照顾。

  4、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提高银行已结案件执行率。对各有关银行已申请执行但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执结率。

  ㈢阶段性验收总结:(7月5日前)

  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将对前期协助清收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总结,为下一阶段协助清收工作提供信息和经验。

  四、工作措施

  ㈠强化责任和激励机制。将协助清收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年终工作目标综合考评,对协助清收工作实行问责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签订协助清收目标责任状,明确协助清收工作目标、阶段任务,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分阶段进行考核。对没有按期完成不良贷款协助清收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协助清收过程中出现的肆意阻扰、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协助清收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由各有关银行出资统一给予奖励,督导组按所督导的部门或单位的平均奖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包含在责任部门或单位的总额内。奖励办法:在责任目标任务范围内,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上的部分,按3%的比例计奖,其中1.5%奖给责任单位或个人,1.5%用于调剂。超额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按8%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5%奖给责任单位或个人,3%用于调剂。总结表彰会议经费由各受益银行按实际清收金额比例出资。

  ㈡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和督导制度。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要以《简报》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协助清收进度;各督导组从4月开始,每半月对各县(区)和相关责任单位至少要进行一次督导,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督导组要实行驻点督查,全面查处存在问题。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视督导和协助清收进度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没有按进度完成阶段协助清收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请进度快和慢的单位主要领导分别作经验介绍和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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