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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09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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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濮政〔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09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濮阳供电公司联合制定的《2009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建委 市农业局

市畜牧局 濮阳供电公司

(二○○九年二月十日)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马颊河、第三濮清南水环境综合整治,对全市造纸、羽绒、制药和合成氨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马颊河、第三濮清南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09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和污染减排目标,结合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制定专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和责任。制定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完善措施,扎实推进。二要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兼顾生态、治污、防洪、景观、管网、道路等方面的要求,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综合治理。三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多主体投资、运营机制,使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步入良性循环。

  重点工作:加快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和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配套管网建设步伐,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向马颊河、第三濮清南排放污水的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规范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8日前,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及高新区将本辖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2009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废水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12月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深度治理全市所有造纸、羽绒、制药和合成氨企业

  1.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造纸、羽绒、制药、合成氨等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对全市造纸、羽绒、制药、合成氨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8日前,对全市造纸、羽绒、制药和合成氨等行业进行核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治理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区)环保局商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2009年2月28日前,各县(区)环保局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09年4月30日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

  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中原油田集中供热锅炉进行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脱硫工程建设的企业名单,提交省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市中原油田集中供热锅炉调查工作,确定全市2009年度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企业名单并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后督促企业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确保 10月30日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中原石油勘探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到2009年年底,基本完成环境自动监控平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环境自动传输系统、环境监控应用系统(软件部分)和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的建设;12月底前,完成县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新建日供水大于10万吨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1个水质自动站建设。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改造;9月底前,完成5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改造;12月底前,完成新建5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任务。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市2个原有空气质量自动站更新改造任务;12月底前,完成新建3个县空气质量自动站任务。

  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2月底前,完成新建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点、核与辐射安全预警点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以及全市重点放射源监控设施建设任务。

  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09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任务。

  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和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平台建设;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改、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10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 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9年2月28日前,各县(区)将拟建成省级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治理方案。11月底前,省、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1—2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2009年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抓好、抓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改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审核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9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区)政府

  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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