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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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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滁政〔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推进和谐安徽建设,省政府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列入2009年实施的28项民生工程,为此,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由于2008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了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市政府制定了《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滁政(2008)13号),鉴于省、市救助办法的精神基本一致,市政府决定一并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我市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省、市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为了做到不重不漏,救助金额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种救助。

  二、扩大我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救助范围。将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三类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且无个人收入来源的纳入市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标准:按《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发放生活救助,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9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救助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个人不再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的,实行零起付,每段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配套资金、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方式筹集。生活救助补贴资金除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配套资金外,其余部分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城乡医疗保险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以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按《滁州市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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