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深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论证制度,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规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向市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 二、计划项目报送审核时,起草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10份(附电子文本);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市法制办应加强对计划项目起草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和审查修改工作。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调研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做好论证和起草工作,如条件成熟,可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法制办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条件比较成熟,已做充分调研,初步形成草案的,可在2010年制定一类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亟需制定的,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法制办审核后再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责任制,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计划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一类项目 1.《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市林业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底前报送草案); 2.《温州市区企(事)业在职与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起草,2009年3月底前报送草案); 3.《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2009年3月底前报送草案); 4.《温州市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管理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起草,2009年3月底前报送草案); 5.《温州市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市环保局负责起草,2009年6月底前报送草案); 6.《温州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市规划局负责起草,2009年3月底前报送草案); 7.《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市审管办负责起草,2009年3月底前报送草案); 8.《温州市突发事件社会资源征用暂行办法》(市应急办负责起草,2009年3月底前报送草案)。 二、调研项目 1.《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市发改委负责调研论证); 2.《温州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市信用办负责调研论证); 3.《温州市禁毒工作若干规定》(市禁毒办负责调研论证); 4.《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民政局负责调研论证); 5.《温州市市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市人事局负责调研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