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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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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州县市政府和州级机关节能工作,现将《大理州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此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大理州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的科级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州级机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  (三)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  (四)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意见、建议; 

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  (六)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  (一)州级机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为:沟通交流机关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联络员或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内容为:机关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州级机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知。 

  (三)各地区、各部门联络员应于会前10日内向州级机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要求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意见、建议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书面形式随时提交。 

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  第六条  州级机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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