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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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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民管[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8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2008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年度检查范围(教育类单位的成立时间从筹办日计算,不含已参加教育局、民政局联合年检的民非单位)。

  三、年检内容

  ㈠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㈡ 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㈢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㈣ 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㈤ 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㈥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步骤与方法

  ㈠ 年检步骤:市直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的步骤进行。

  1、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先进行自查,自“青岛社会组织网”(http://mjzz.qdmz.gov.cn)上下载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填写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于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3、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全部年检材料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年检结论,加盖年检戳记,并予以公告。

  ㈡ 年检方法:采取书面年检材料审查和重点单位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被确定为现场检查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提前通知,被通知单位应按本通知第三项的内容认真做好准备,检查时,被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在场配合检查工作。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并请使用U盘或邮箱qdmgjmfc@163.com报电子版);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并请使用U盘或邮箱qdmgjmfc@163.com报电子版);

  3、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4、有许可证的须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六、年检结果及使用办法

  ㈠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重要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予以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全市两级登记管理机关将利用“青岛社会组织网”为各单位提供信息披露便利。

  ㈡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优秀”、“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

  ㈢ 经年检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确定为“年检优秀”单位: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无违法违纪活动;

  2、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悬挂,在日常活动中得到较好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墙悬挂;

  3、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取得了突出成果或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4、年度内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

  5、办公或活动场所具有相当规模和一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6、单位财务管理严格,单设账户,有专职会计出纳,无偷税漏税和违法违纪现象;

  7、单位活动资金充足,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8、单位有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9、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

  10、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11、积极参与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㈣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登记开办资金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有关培训的。

  ㈤ 年检结论使用办法:

  1、连续两年“年检优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适当简化年检手续,并优先办理。

  2、“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对“年检不合格”且情节较重的在整改期间必须停止活动,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七、有关要求

  ㈠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规定时限参加年检,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年度检查。停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㈡各区、市民政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做好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非处。

  联 系 人: 吕涛 宋秀菊 梅文清

  联系电话:82106027

  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1304室

  邮政编码:266071 E-mail:qdmgjmfc@163.com

 

2009年02月24日

 

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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