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团体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各市直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现将2008年度社团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重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精神, 以《条例》为依据,坚持周密组织、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则,对社会团体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在确保年检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年检质量,切实发挥好年检作为日常监管重要手段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是否服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能否积极开展活动,不断拓展业务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有无违背章程、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本年度开展重大活动以及涉外活动情况。 (三)换届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四)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五)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实行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收入支出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有无违纪行为。 (六)领导干部兼职和党建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是否经过批准,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党建工作。 (七)办公场所情况。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四、年检时间、方法步骤和应报送的材料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5月31日。社会团体须于3月31日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31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年检工作分三步进行,即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核查。 (一)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接受社会审计部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的财务审计,并在财务审计报告上注明是否实行了该制度。 (二)社会团体须从青岛社会组织网(http://mjzz.qdmz.gov.cn/)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2),对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 (三)社会团体将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社团数量较多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集中联合年检(具体时间由业务主管单位另行通知所属社团)。为便于安排年检工作计划,请市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将集中年检的时间提前7天告市民管局社团处。 (四)社会团体应将下列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如证书已到期,应将正、副本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先换证后年检);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3、财务审计报告; 4、有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应带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副本同时年检; 5、上一届换届的证明材料,并注明是否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五、年检等级的评定及奖惩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评定标准”(评定标准见附件1)分别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年检优秀”社团采取查看年检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检结论将作为对社会团体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年检优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简化年检手续(不需进行财务审计,只报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参加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社团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为3个月,在限期内经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合格办理,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团年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结合本单位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具体措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提高年检率和年检质量。 (二)全市各级各类社会团体在使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时(下载应双面打印、没有的内容可不下载),应对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填写,填报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的内容填“无”不能空格)、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签字申明。 (三)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共同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团将按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五)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搞好总结,形成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上报有关领导。对所管社团参加年检的基本情况(如社团总数、应检数、实际参检数等)应统计准确。各区(市)年检工作总结于6月30日前通过金宏网上报市民管局社团处。 年检工作结束后30天内,登记管理机关将发布年检结果公告。 为便于登记管理机关与社会团体的联系,在本次年检时一并对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的手机号码进行统计,请在“青岛社会组织网”下载(见附件4),并认真如实填写,此表连同年检材料同时上报社团处。 通信地址: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13楼1305室 邮 编:266071 联 系 人: 白青松 联系电话:82106029、82106030
2009年02月24日
附件: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评定标准
一、遵纪守法情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按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机构建设情况 3、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 4、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符合规定; 5、按规定进行换届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6、会员数量符合《条例》的规定并逐年发展新会员,有会员档案; 7、有30平米以上的独立办公场所和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8、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9、按规定设置分支(代表)机构; 三、财务情况 10、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11、收支和使用票据符合规定; 12、年收入活动资金在10 万元以上,; 四、开展活动情况 13、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14、全年开展的活动(含培训)不得少于5次,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15、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6、按要求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含培训); 17、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18、有协会内部刊物; 年检合格的标准: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三、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四、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已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五、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六、依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认真按照民主程序办事,能够正确行使职权; 八、及时办理社团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办事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九、年中有收入,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按规定接受年检; 年检不合格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社团: 一、有违法违纪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二、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三、法定代表人空缺1年以上; 四、不按规定换届和变更事项未及时备案的; 五、未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七、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 八、无固定办公场所、无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九、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未达到年检要求; 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4、社会团体负责人通讯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