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使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阶段天气气温较低,我省因燃气热水器使用不当致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使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09]2号)转发给你们,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燃气企业安全职责。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燃气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在保证企业内部设施安全运行、人员规范操作、应急救援设备齐全的同时,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创建江苏省放心消费试点行业”活动,做好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供气。 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管道的运行情况,加大对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力度,发现燃气用户有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及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燃气器具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用户消除隐患,若用户既未整改到位又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企业不得继续供气。 2.燃气企业应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严格充、送气工持证上岗制度,落实钢瓶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登记工作,严禁充装过期、标识不清或受损严重的钢瓶。 3.燃气企业应建立用户台帐,特别是工商用户,要建立联系,定期走访,把用户安全用气工作做细、做实。 4.燃气企业应向用户公布值班电话,落实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报警制度,并及时解决问题。 二、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城[2008]15号),为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规范有序,保障公共安全,从事燃气灶具、燃气沸水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空调器、家用燃气锅炉等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的情况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继续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各燃气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通过新闻媒介和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多种形式开展燃气用户安全宣传工作,特别要向节后大批来苏工作的外来人员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高燃气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使用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苏建传〔2009〕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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