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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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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吉林省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下发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百姓创业热情高涨。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学习政策、了解政策,有关部门宣传政策、落实政策,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决定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利于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请将涉及你部门条文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于2009年2月26日17时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8906542,传真电话:88906526。

  附件: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24日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吉林振兴发展的战略举措。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限产裁员增加,城乡就业压力明显加大。面对新形势,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对于促进城乡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结合吉林实际,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重点,特制定如下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

  一、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二、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三、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四、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五、放宽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八、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九、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省内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十二、对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十三、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四、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五、对市(州)、县(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七、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十八、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十九、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

  二十、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十一、省、市(州)、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三、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二十四、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

  二十五、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二十六、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

  二十七、对违反《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予以严肃处理。发生严重涉软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媒体公开检讨,一年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严重涉软问题,调离领导岗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全民创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责任,强化配合,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的配套办法,抓好组织实施。要把落实政策作为政府绩效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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