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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煤炭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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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河北省  
【发文字号】 冀发改工运[2009]17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煤炭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我省具有发展煤炭经营的资源和地理优势,落实国家煤炭经营企业“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的任务重,要求高。煤炭经营许可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关系煤炭经营秩序和企业合理布局,而且关系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的评价和认可。为此,根据“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就进一步改进煤炭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审批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已明确规定,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单位为设区市(扩权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审批环节。

  二、提高工作效率。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到随申请、随受理,按照《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补全材料,严格在许可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材料。

  三、杜绝办证收费。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的支持,保障煤炭行政许可工作正常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环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或以煤炭经营许可工作名义向其他企业摊派。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业主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于具有违章违规操作、乱收费、刁难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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