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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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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水科〔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水利生产安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渝安办发(2009)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为重点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在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已成水利水电工程运行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河道采砂安全、堤防建设安全等进行检查,其中以在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为重点。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2009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情况,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及“双基强化年”方案情况,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各类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公共聚集地安全防范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及安全资金使用情况、安全措施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情况、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农民工培训教育情况。

  三、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区县(自治县)和工程单位自查

  各水管单位、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各水利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要因地制宜制定检查方案,有效指导各水管单位、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各水利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安全检查工作,并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检查,提出检查意见,积极督促落实整改。

  (二)市水利局检查督查

  市水利局在各单位及各区县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从3月2日开始,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市水投集团领导带队,组织6个检查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市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检查督查以现场检查为主,听取汇报为辅,并交换意见。

  检查组分组情况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对开好全国“两会”和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研究,专题部署,及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检查内容。各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要精心组织,确保此次检查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以在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全面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严格值守,强化防范。全国“两会”期间,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要落实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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