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民间组织2008年年度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民间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将民间组织2008年度工作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8年6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经济普查登记合格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工作总结。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根据《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六)建立党组织情况; (七)党政干部兼任民间组织职务情况。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报告书》一式三份,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送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年检内容,对社团送检的《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五、年检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 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 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 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为合格; (七) 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 社会团体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至八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 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三) 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 (四) 内部管理不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五) 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 (六)届满两年以上仍未换届。 六、年检要求 (一)各民间组织对《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字迹要清楚工整,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 (二)业务主管单位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民间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同时还要做好年检的后续工作,确保2008年度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三)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分别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撤销登记处分。 联系咨询电话: 2198299 2229309 特此通知
晋城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