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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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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和省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05号)精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规范管理,严格教师从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自2009年起进一步加大民办学校教师上岗资格培训认定的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册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新聘用的教师要达到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方可录用。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逐步达到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到2010年底,全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册教师全部持证上岗。

  (二)民办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在张家口市、保定市、邯郸市以及省直属民办学校先行启动基础上,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持有率,将作为学校晋级、评先、年审、诚信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针对前期有个别市已组织了市级民办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情况,经研究,持证教师凡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的,可由市组织集中参加省级相应资格的直接认定。今后各市将不再单独进行认定工作。

  二、工作安排

  根据省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7)47号)和河北省职协《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冀职会字(2007)4号)所规定的认定程序、申报条件、培训要求进行。

  (一)受理申报的时间

  4月和10月第一周的周六为统考时间,5月和11月为集中受理资格认定时间。各市组织培训人数在100人以上,可随时单独认定。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省属单位申请人由省职协核实相应原件后盖章、市属单位申请人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相应原件后盖章);

  2、身份证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4、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需要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并成绩合格;

  5、申请认定专业课、实习课教师上岗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6、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的申请人需提供证书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7、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片4张(3张贴在申请表上);

  (三)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省属学校由省职协办理)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附件2);

  2、《河北省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登记表》电子版(附件3)

  三、注意事项

  (一)各市应及时通知教师有关资格认定的事项,对照申报条件对申请人上报的证书原件要认真审核,并保证上报材料齐全、信息准确。

  (二)申报的材料报省后一经送专家评审,一律不得更改变动。

  (三)省职协负责省属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的培训,各市负责市属申请人的培训,要保证培训学时和培训质量。

  (四)报送材料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研室;邮政编码:050051;联系人:陈杰;联系电话:(0311)88616802;邮箱:chj@he.lss.gov.cn。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河北省劳动保障网的“教研专版”中下载,网址:www. he.lss.gov.cn 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  附件:

  1、《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  2、《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汇总表》

  3、《河北省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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