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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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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现就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地方食糖储备和有色金属产品储备。在国家实施2008/2009年榨季收储80万吨国产食糖的同时,我区同步组织实施40万吨地方食糖收储,于2009年2月底完成收储入库。地方食糖收储所需资金由存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贷,贷款利息、储备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制糖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储备糖出库后由自治区财政和制糖企业所在地财政统负盈亏。

  由自治区经委尽快研究制定有色金属产品储备实施方案,对收储的品种、数量、价格、启动时间、收储方式等明确规定。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有色金属产品储备所需贷款贴息。

  二、推进区内工业产品的销售消费。大力宣传我区强优企业和名特优工业产品,鼓励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实施“工业品下乡”工程,组织区内企业生产适合农村市场的工业产品下乡。对列入“工业品下乡”的产品,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商务部门参照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具体研究制定。

  三、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建立科学的治超长效运行机制,由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对企业生产运输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优惠办法,确保合法装载的重点企业急需原材料和重要工业品运输的安全、畅通。

  四、增加银行信贷投放。加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2009年工业企业贷款余额要比上年增长20% 以上,满足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需求。加快推行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证发放制度,推广各商业银行与区内企业签订信贷合作协议方式,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资金支持。

  五、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以2008年为标准,2009年任何单位不得提高对区内企业土地使用费等征收标准,已发出提高征收标准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明确规定外,其余收费一律取消;对国家明确规定收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中设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困难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严禁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审验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手续,集中办理。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各类评比检查,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确属工作需要的检查,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经济运行监测与协调。充分发挥全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应急机构的平台作用,各级经委、重点企业要继续实行上下联动的定点定人负责制和企业运行情况周报制。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监测与分析,密切关注运行动态,强化预测预警工作;及时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煤电油供给保障、原燃材料和产成品的运输等问题。认真做好企业项目开工和投达产服务,引导鼓励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自治区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工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为完成2009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1500亿元的目标任务,成立自治区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凡需自治区审核的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经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参与,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着力攻克核心和关键技术;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列入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自治区给予重点扶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开展服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企业改革重组,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我区企业。支持我区的强优企业通过发行重点企业债券以及银行专项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参与兼并重组。对确定为自治区大企业集团培育名单,实行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制度,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及房产土地登记的,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减半收取;其中土地权属调查费免收时限从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

  十、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抓紧完善我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采取财政和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成立再担保公司。鼓励投融资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给予0.6%的风险补偿。2009年,自治区财政安排1亿元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改造、创业基地建设、节能环保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对企业新增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十一、推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新办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由业主提出申请,各市经委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

  十二、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同时,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衡运行、基本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内各统筹地区按自治

  区要求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三、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培训。各级经委部门要加快完善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体系,依托各种社会资源,分类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管理提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1000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免费培训。人事主管部门在安排引智项目计划时优先安排中小企业项目,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发展信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客观报道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宣传应对金融危机取得的成绩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广泛宣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主动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公众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部门协调狠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紧密配合,主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加强督办督查,对因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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