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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目标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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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09〕3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目标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至2011年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目标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责任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教育培训,熟悉省、市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和内容,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利用约束措施,按时完成任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及外资企业初审分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指导和督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辖区内企业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未制定“行业特殊要求”的应组织专家制定。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现场复核,对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及外资企业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上报;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对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类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的内容逐项逐条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对各类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活动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细化《活动工作方案》,落实活动开展的人员和经费。

  (二)广泛宣传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人员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深厚的舆论氛围。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现场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活动。对于被确定为D级的企业,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认真组织本地、本行业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同时积极配合市安办,对确定为C、D级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制约。

  (四)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工作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开展。二是督促检查制度。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三是通报制度。对活动开展措施得力,工作力度大,进度快的地方、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开展活动缓慢,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地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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