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和2009年2月16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市政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拟订了《重庆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市政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 为保证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动重点流域污染整治工作,保护长江水质,促进污染物减排,确保长江水环境安全,根据环保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和2009年2月16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简称执法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长江水环境安全为目标,集中开展执法行动,为长江流域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此次执法行动共涉及长江及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线的24个区县(自治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丰都县、武隆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摸清水质情况。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水质情况进行监测,重点是出入境水质;对沿岸各类废水排污口进行监测,分析COD、氨氮及主要特征污染物。 (二)摸清总量情况。摸清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接纳废水总量及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 (三)摸清排污口数量。主要是摸清向长江及嘉陵江、乌江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口数量。 (四)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私设排污口、超过规定标准直接排污的工业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2月16日至2月20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全面部署执法行动工作。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环保局。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9年2月21日至3月1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排污口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市环保局将对有关区县(自治县)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09年3月2日至3月5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本次执法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分析研究检查数据,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报告》,并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和《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纸质稿和电子稿),于2009年3月4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纸质稿和电子稿)于2009年3月4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并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业排污口情况调查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城镇污水处理场排污口情况统计表》(市环保局填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市政排污口情况调查表》(市市政委填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船舶排污口情况调查表》(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填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养殖情况调查表》(市农委填报)。 四、工作措施 (一)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分析、整理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及监测资料,列出重点,在现场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要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及时补充、更正排污口信息,完善排污口有关数据,做到全面检查,全面掌握情况。 (二)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法行动中要做到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密切配合,同步开展工作。不仅要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各类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还要对检查的干流和支流省界及其他重要断面和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采样监测,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补充数据库资料。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围绕本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地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开展自查。环保部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投诉案件与现场查办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长江及嘉陵江、乌江信访及12369投诉案件,作为现场查办重点案件,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为协调执法行动有关工作,研究解决执法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经研究,市政府由欧顺清副秘书长牵头协调有关工作,市环保局曹光辉局长、市经委刘卫东副主任、市市政委李勇副主任、市农委高兴明副主任、市工商局郭翔副局长、市安监局金正德局长助理、重庆海事局司太生副局长、市港航局张孟川副局长、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总队唐幸群总队长负责执法行动有关工作。 执法行动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执法行动任务的完成。 2.明确职责。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执法行动,开展动员部署,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执法行动顺利进行。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水质情况进行监测,重点监测出入境水质;对沿江工业废水排污口进行监测,分析COD、氨氮及主要特征污染物;摸清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接纳废水总量及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摸清向长江及嘉陵江、乌江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数量;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应禁止采用的工艺和设备的清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业、关闭。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江市政排污口进行调查,摸清沿江市政排污口数量及污水排放总量,并加强对沿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协助取缔和查处长江及嘉陵江、乌江中的网箱养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的无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海事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部门按所辖水域分工加强对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船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摸清污水排放总量,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同时摸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与饮用水源无关的趸船数量,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土地矿产资源、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和人员保障。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同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机构、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此次执法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务必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市环保局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全市各级环保、经济、市政、农业、工商、安监、海事、港航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环保局。 3.督查督办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开展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情况进展缓慢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通过层层督查,将执法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防止执法行动出现死角。要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报告制度。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执法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执法行动各项信息,每周要向市环保局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等重要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区县(自治县)执法行动的进展、重点问题督办、典型案件的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信息上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执法行动是长江流域第一次大规模执法行动,是长江流域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步,也是为开展长江流域环境专项整治创造条件。抓好此次执法行动,对于长江全流域乃至全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切实将执法行动作为第一季度环保执法的一个硬仗,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行业指导。 (二)严格执法,从严整治。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的排污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规范排污口设置。对私设排污口、违法排污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三)部门联动,协作配合。 此次执法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发扬协同作战的精神,克服人员少、条件差等困难,千方百计按时限要求完成好各项任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宣传,扩大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 系 人:凌海源、陈安平。 联系电话:89188805、89188732,传真:89071235。 电子邮件地址:cqlinghaiyuan@sina.com。 附件: 1.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业排污口情况调查表 2.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城镇污水处理场排污口情况统计表 3.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市政排污口情况调查表 4.长江环保执法行动船舶排污口情况调查表 5.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养殖情况调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