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迎接省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迎接省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执法检查中的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迎接省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工作方案》抓好落实。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迎接省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迎接省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充分展示我市贯彻《科技进步法》取得的成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执法检查中的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宜春市迎接省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温建斌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山定、市科技局局长甘本新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宜春经济开发区、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民营企业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协、市人行、市工行、市农行、市农发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农村信用社等单位负责人和10个县(市、区)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甘本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分工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情况。 1、2006年、2007年、2008年市(县、区)科技投入(包括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专项费)等情况(分年度、分市县)。2009年财政预算科技投入情况。包括是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是否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从2006年起,设区市财政每年的科技三项费要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安排,县(市、区)应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安排,人均财政收入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至少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 2、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情况。是否专项用于科技事业发展,科技经费是否由科技部门归口管理。政府财政性科技资金是否重点投入科技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基础研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经展至关重要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由市科技局负责) 3、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情况。 (1)地方各部门科技投入的使用与效益情况。(分别由市经贸委、市民营企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协负责) (2)企业科技投入情况。(分别由宜春经济开发区、市经贸委、市民营企业局负责) (3)金融部门科技投入情况。(分别由市人行、市工行、市农行、市农发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农村信用社负责) 4、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二)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 1、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情况。(由市发改委负责) 2、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 3、推进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4、本地区重大科技专项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情况。 1、国务院《配套政策》60条和省政府《配套政策》52条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2、制定本地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情况。包括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益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和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扶持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 3、(1)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由市民营企业局负责) (2)国有企业负责人推进自主创新责任落实情况。(由市国资委负责) 4、本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数据、现状分析、发展对策。(由市统计局负责) 5、企业自主创新的典型事例。(由市科技局负责)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和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情况。 1、落实《科技进步法》关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用和转让的规定,鼓励科技成果扩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2、落实《科技进步法》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情况。(由市人民银行负责) 3、本地区专利管理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专利专项资金设立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4、近三年来本地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由市科技局负责) 5、近三年来本地区专利保护、专利执法与专利实施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五)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建设情况。(由市科技局负责) 请各县(市、区)政府依照本《工作方案》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1、领导要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做好迎接省人大对我市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迎检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督促迎检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迎接工作;相关科室要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做具体工作。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确保迎检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自查要找准差距。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要找准,能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整改。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以解决。 3、报告要真实全面。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自查内容的要求,提供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的情况,确保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自查报告要有深度、有分析、有例证、有措施、有经验,要将本地本部门(单位)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现状、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方面的情况翔实反映。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县(市、区)分管领导对自查报告要签字把关。 4、任务要按时完成。自查工作要抓紧进行,3月8日前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要将自查材料报“执法检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联系人:周建鲜,联系电话:3223443,传真:3224435。 5、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加大《科技进步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大力促进科技创新的浓度氛围,进一步提高我市科技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