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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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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范围和幅度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部分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我市城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35元提高到285元;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县政府所在镇由190元提高到235元,其它乡镇由170元提高到215元。部分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对象,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大学(含大专)在读学生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我市城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1400元,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300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200元。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全额享受,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在享受原供养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00元。

  二、资金筹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的筹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部分分类救助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本煤公司和桓仁铜锌矿破产企业低保对象由市财政补助;其他低保对象,城区按7:3比例由市、区承担,两县按5:5比例由市、县承担。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的筹集。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

  (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的筹集。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资金,扣除省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核定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后的保障资金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原财政预算额度不足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三、实施步骤

  (一)认真制定方案。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原城市低保户在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前,仍按原补助标准发放阶段性补贴,提标后不再发放补贴。因提高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而新增的低保、五保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相关规定足额发放保障金。

  (二)分步实施。此次提高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采取先调整现有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额,后审批新增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方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加强动态管理。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现有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低保、五保对象及救助金额,特别是要做好新增低保、五保对象的审批工作,凡符合条件的都要纳入城乡低保、五保范围。二是2009年4月底前,对现有城乡低保及边缘户、五保对象重新进行数据统计和微机录入;2009年5月底前完成新增低保及边缘户、五保对象的数据统计和微机录入工作。三是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要调整到新低保标准的120%,做好认定审批工作,并从2009年4月起落实专项救助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关系到低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本溪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并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精心组织,把好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提高标准后的低保、五保资金及时到位,按时足额发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完成。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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