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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 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  (黄石市工商局 2009年2月)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的三大战略和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增长的决议》精神,黄石市工商局牢固树立“只有经济大发展,才有工商部门大作为”的工作理念,立足工商职能,抢抓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在进一步落实我局已出台的一系列服务市场主体措施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  第一条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主体资格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自然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的中国护照就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

  第二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未就业的退役士兵选择最低出资门槛创办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限制。

  第三条 支持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指导、帮助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质方式融资,扩大企业规模;支持有限公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激活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

  第四条 放宽公司类市场主体出资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均可用作对公司的出资。履行法定的评估验资程序后,登记注册时提交法定的验资报告。

  第五条 放宽公司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全体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投资者可用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内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后转为该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第六条 放宽科技成果的出资比例。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类公司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  第七条 放宽农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出资,鼓励发展规模种养殖业。

  第八条 支持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制净资产作为对新设立公司的出资。

  第九条 支持返乡农民工以试营业方式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对于返乡的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  第十条 放宽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允许跨行政区划的农民共同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农机、物流等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行政区划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该社名义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第十一条 扩大筹建登记范围。除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均可申请筹建登记。

  第十二条 放宽实收资本出资期限的限制。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企业,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有困难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延期一年缴足。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延期三个月至一年缴付。

  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的,可以先登记,货币出资不足部份可延期一年缴足。

  第十三条 放宽对注册资本缴付方式的限制。对公司制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己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

  第十四条 简化冠省名企业申办程序。投资者要求申请冠用省名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局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省工商局办理。

  第十五条 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需要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可合并进行。

  第十六条 放宽投资主体名称使用权。投资主体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投资者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

  第十七条 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的限制。投资者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与已核准或已登记的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

  第十八条 允许企业名称冠用武汉城市圈内异地行政区划。我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可申请名称中冠用武汉城市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如设在黄石市的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可申请冠名为“武汉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或“鄂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等。

  武汉城市圈内企业法人在其他市县投资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汉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到黄石投资,名称可叫“武汉某某服装黄石有限公司”。

  第十九条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  第二十条 放宽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内资企业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可申报其他经营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一条 放宽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均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外资企业需经过审批部门同意),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  第二十二条 放宽办理公证、认证文件要求的限制。境外投资者如果已向武汉城市圈内工商局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原件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同一年度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凭留存上述原件的工商局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直接申请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

  第二十三条 扩大登记费优惠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在乡镇及农村申请从事种养殖业或农产品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免收登记费。

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将我市具有高成长性、高带动性和较强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及现代服务企业等重点发展项目的企业作为我局重点联系企业,从各方面帮助企业排扰解难,为企业做大做强服务。

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场主体急事、特事办理“直通车”制度。市场主体因签约、资质认定、项目报批、奖项评选等急需出具相关手续的,落实专人上门跟踪服务。

  第二十六条 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一般违法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首次不罚,限期改正。

  第二十七条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商标品牌。为投资主体提供商标方面的服务指南,指导、帮助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通过联系服务、协作打假,加强对中国弛名商标和黄石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指导和保护。

  第二十八条 支持市场主体进行营销和广告宣传。投资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展销会,可免于办理登记备案。各类市场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于户外广告登记。

  第二十九条 实行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发布制度。市(县)工商局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为投资、择业人员提供参考。

  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两集中一代办”工作机制,并加快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上在线办理系统建设。增加投入,完善技术,扩大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的覆盖面,运用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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