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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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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梅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工作分工方案要求,按照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力推进节约集约试点示范各项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牵头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对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年度小结,形成书面材料,于第二年1月上旬报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8月上旬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牵头单位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并上报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年度和阶段性总结由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分工方案

 

  为推动我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7号)精神,结合梅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一) 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落实省制订的相应的农业政策,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不断提高耕地的比较效益,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不减少耕地以至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委农办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省制订的鼓励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经济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直接增加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地区的经济收入,保证当地农民享有基本相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推进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切实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统筹安排各行各业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

  (一)落实省制订的用地效率评价体系,结合实际,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供地采取不同的供地政策,鼓励高效用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

  (二)整合现有开发区,推进工业企业集中进园进区,以“集约”促进“节约”,对土地利用绩效高的开发区实行用地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园区集约用地示范带动作用。(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合理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一)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探索完善现行土地税费制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成本。(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三)建立有效的批后用地监管制度,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

  (四)探索改革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五)落实省制订的新增建设用地配置政策。(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六)按照省制定的宅基地管理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委农办,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深入挖潜,盘活现有建设用地

  (一)开展对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以及闲置地和低效用地的清查工作,按照省制订的激励政策,加大对闲置地的处置力度,优先开发利用废弃地、空闲地和低效用地。(市国土资源局牢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按照省制订的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

  (四)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五、健全经济调节机制,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

  (一)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约束粗放浪费用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负责)

  (二)继续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三)在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改革现行一次性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方式。(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控制征地规模,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委农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六、开拓土地开发利用的新途径,减轻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一)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科学实施工程和生物措施,积极整理开发部分低效园地和山坡地,按项目管理规定可将新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开展未利用地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做好专题规划,把开发未利用地作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加建设用地的有益补充。(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研究探索采用政府出资、公司运作的模式和引入社会资金等形式进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四)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筹集资金,用于开展“三旧”改造、低效园地、山坡地改造和生态保护用地等重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定期评估机制

  定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根据节约集约用地效果的好坏、国家法律的调整以及国家和省工作要求的变化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及时的修正。(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八、有关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落实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构建覆盖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全过程,各工作环节紧密衔接,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监管体系。(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动态巡查通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卫感监测体系,构建国土监察动态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五)按照省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规范市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工作,并将相关指标列入梅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以及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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