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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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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投资人依法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用作出资的股权出具的评估报告;

  2.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二)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后,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人完成股权出资实际缴纳的,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加盖股权公司印章的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见附件1)。

  在外埠登记的股权公司,不再要求其登记机关出具股东变更证明。

  二、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在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用作增资的股权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三)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四)加盖股权公司印章的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在外埠登记的股权公司,不再要求其登记机关出具股东变更证明。

  三、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中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投资人以在股权公司中的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公司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股东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中应载明股权出资的情况。

  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国有产权的,不再要求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四、关于股权出资的其他问题

  (一)根据出资方式标注的有关规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下标注“股权出资XX万元”。

  (二)做好对股权出资情况的登管衔接和股权出资情况的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三)市局制定了《股权出资承诺书》(见附件2)、《股权出资登记一次性告知单》,修订了相应的登记表格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参考格式,与本通知一并下发,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  附件1:

股权变更登记证明

 

XXX公司(股权公司名称)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股东XXX(投资人)已将其持有的  %股权转让与XXX(被投资公司名称)。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股权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名称)申请以                  (股权公司名称)的股权投资于             (被投资公司名称),现作出如下承诺:

  1.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下列情况:(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已被设立质权;(3)已被依法冻结;(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  2.投资人愿承担因违反本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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