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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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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舟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舟政办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负责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目标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全市深入持久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通过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一般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防控,安全生产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逐年下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深入持久地实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普陀山管委会、市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舟政办发(2008)25号)第四条规定的工作分工要求,牵头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相关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2.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档案,应包括隐患单位名称、隐患主要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治理情况等内容。每季度应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市安委办。

  4. 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挂牌督办的方法,督促事故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事故隐患单位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销号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销号,销号情况报市安委办登记备案。

  (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1.应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督促本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督促检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分步实施整改。

  2.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事故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并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3. 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本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属于行业监管职责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安排专门的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事故隐患信息的登记、核销和统计上报工作。

  4.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如果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部门,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车间每周、班组每天查找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职责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实施监控治理。

  3.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和表彰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5.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6.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7.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8.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为成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持续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方案,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二)加强执法监察。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执法监察。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三)加强信息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里将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市安委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以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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