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报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有关专家学者以课题研究的形式对立法项目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在立法项目的起草论证过程中,起草单位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凡列入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将初稿上报,由市法制办组织论证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上报的初稿应当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对立法背景、调研论证过程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论证和审核。已列入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允许调整外,均应确保完成,起草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列入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各单位要抓紧起草论证,以备条件成熟时上报市政府审议。对列入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各单位要加强调研论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的要求,采取课题研究等形式,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未列入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予立法。如项目确有需要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市法制办联系。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
一、正式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名 称 报送时间 起草单位 责任人 1.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 2月中旬 市农业局 陈品南 2.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 3月底前 市环保局 周 钢 3.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3月底前 市卫生局 王明法 4.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 5月底前 市城管办 金瑞杭 (二)政府规章 名 称 报送时间 起草单位 责任人 1.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已报送 市城管办 2.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修订) 已报送 市编委办 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 6月底前 市农业局 陈品南 4.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5月底前 市城管办 金瑞杭 5.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已报送 市应急办 二、预备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3.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4.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5. 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6.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7.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条例(修订) (二)政府规章 1.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2. 杭州市机动车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3. 杭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 4. 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若干规定 5.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6. 杭州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调研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 杭州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条例 3.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 4. 杭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5. 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6. 杭州老字号保护与管理办法 7. 杭州市龙门古镇保护管理条例 8. 杭州市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条例 9. 杭州市地铁运营管理条例 10. 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二)政府规章 1.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修订) 2. 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若干规定 3. 杭州市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管理办法 4.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修订) 5. 杭州市查处车辆非法营运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