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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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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其他机构  河南省  
【发文字号】 郾政[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郾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随着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政府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更加自觉地执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决定》的出台,是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并且针对市县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工作特点,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以贯彻《决定》为契机,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将依法行政的原则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的始终,朝着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做出扎实不懈的努力。

  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区政府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安排4次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重点学习国家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提高政府系统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能否任职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三)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我区招考公务员,除参加市组织的统一考试外,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此项工作由区人劳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此项工作由区目标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过程中,或在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之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挑选听证代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听证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以部门名义组织的听证由相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发布规范性文件、对外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定。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行政决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此项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行政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从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并予以公布。完善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受到责任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规定时限换证和审验。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授予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责任追究。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监察局负责。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纠止争”。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每年2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四)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区政府每年要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深入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此项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

  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区政府及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及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更大作用。

  九、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落到实处。区政府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其改正。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因行政行为不当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单位,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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