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黔西南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保障我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州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做好我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长”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三长”(乡(镇)长、村(社区)主任、组长)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乡(镇)交通安全例会制度和检查制度。乡(镇)要建立以乡(镇)长为组长,乡(镇)派出所、安监、农机、综治、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交通安全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对策,抓好落实。每年组织至少4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开展整顿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摩托车超员、货运及低速汽车超载、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同时,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乡(镇)、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要在制度中明确节假日、赶集天,群众婚丧嫁娶等特殊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各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要针对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组成人员。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配备。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对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规定,同时在每个行政村中指定一名由村主任或村常务干部兼任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对村级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培训并颁发协管员证。乡(镇)可根据本乡(镇)财力情况,每月给予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五)建立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台帐。各乡(镇)要建立对辖区内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台帐,要对辖区的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机动车的动向和出行规律等进行彻底的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输入电脑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六)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一是要建立乡村红白喜事报告制度,制度中要明确乡村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要将群众办红白喜事的时间、地点、规模等提前报告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采取有力措施防治包车超员、农用车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是村级交通安全协管员每月要向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本村交通安全情况;各乡(镇)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要加强信息反馈,每月向县(市)、顶效开发区公安交警大队汇报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三是各乡(镇)要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责任单位,每季度向县(市)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加大投入,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一)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乡(镇)要加大安全投入,交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条件。新建、改建乡村公路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各乡(镇)要组织全面检查。对农村公路危险路段,要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大对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力度。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特别要重点增设急弯、陡坡、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警示标志,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等禁令标志的设置。对排查出来的危险路段,尤其是对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进度,及时有效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要加大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 三、完善联合执法网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一)联合开展综合治理。各乡(镇)要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找准重点违法行为以及事故、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路段,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县(市)公安、交通、安监、建设、农机、工商等部门每年要联合开展不少于四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职能作用,支持和配合好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形成合力,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货车、拖拉机、三轮车、二轮摩托等违法载客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并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路、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继续巩固乡(镇)派出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公安机关要按照州公安局关于《黔西南州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试行)》,切实加强对乡(镇)派出所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组织领导。派出所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抓交通安全工作,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及时通报交通安全隐患、积极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开设交通违法受理窗口、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参与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维护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 (四)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建设。要完善以卫生部门为主,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平,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 四、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乡(镇)、村委会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要在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要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农村开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也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每位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安全教育课时,并将安全教育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和班主任老师的教学考评。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讲”工作,加强对乡(镇)、厂矿及学校、行政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交通部门要在车站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积极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五、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县(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县(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做到“编号登记、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复查销号”。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各乡(镇),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乡(镇)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1至2人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所在乡(镇)长要向县(市)人民政府作问责发言,乡(镇)分管乡(镇)长要向乡镇人民政府作问责发言;乡(镇)一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事故所在乡(镇)长作戒免谈话。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