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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扩大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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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宝政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扩大就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进一步实施更加灵活的就业政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在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推进技能人才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宝政发[2007]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08]46号)的基础上,立足全市经济发展和就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创业扩大就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竞争能力。全面实施“人人技能工程”,切实落实宝政发[2007]4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补助资金,积极鼓励城乡新生劳动力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劳动、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和审批程序,大力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年龄在20-35岁之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全日制技工培训的,除享受以上补助外,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要以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大力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村返乡务工人员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年内培训4万人;农业部门要结合“一乡(村)一品”、农业科技示范园、创业园,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为期一般3个月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年内培训1万人,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每人400元的培训补助;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户子女的转移培训力度。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时做好受训人员的技能鉴定服务,对培训合格人员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加大贷款力度,促进全民创业。一是增加担保基金。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贷款担保基金力度,将劳动部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目前的56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目前的7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由市金融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金融机构按照1:5的比例发放担保贷款,积极支持创业。要加大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贴息贷款力度,年内放贷2亿元。二是扩大扶持范围。将全市所有成年常住人口纳入贷款扶持范围。劳动部门主要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人群和城镇各类企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但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主要针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村组经济开展担保贷款。扶贫部门主要针对农村困难群众个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贷款。三是加大扶持力度。劳动部门对以上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现在的5万元增加到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贷款数额由现在的20万元增加到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对当年新招用以上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本金由现在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基地实训设备费用,最多不超过全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对自谋职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鼓励其自主创业。扶贫部门对能带动农村贫困户就业的创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贴息贷款。四是加大贴息资金投入。劳动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按照高于银行现行基准利率3%的标准实行2年期限的全额贴息,中央贴息资金不足部分从市级就业资金中予以支付。五是降低担保门槛。劳动部门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只要提供有关单位的财产或信用状况证明,不再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证明员工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再要求一定在本单位缴纳。要通过担保基金和财政资金的存放和对金融机构开展担保贷款奖励等手段,调动金融机构开展担保贷款的积极性,确保年内放贷12亿元。

  三、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援助。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和全市100个重点项目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开发就业岗位。要在落实中央和省上扩大内需的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带动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吸纳当地和市内其它县区劳动者就业的数量,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卫、绿化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的同时,把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逐步扩大到农村,积极实施对农村“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开发农村公益性就业岗位,上半年在每个乡镇开发5名公共卫生保洁和保绿公益性岗位,下半年在全市每个行政村开发3-5名公共卫生保洁、治安管理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四、实施社保补贴,促进稳定就业。一是扩大补贴范围。将自谋职业的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和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纳入社保补贴范围,对以上人员中的“3545”(女35岁,男45岁)以上人员按个人缴费的三分之二、“3545”以下人员按个人缴费的二分之一给予补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产自救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特别是市属困难商流企业,运用失业保险基金节余,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二是提高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个人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招用困难就业人员、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三是延长补贴期限。把以上人员中2008年底已享受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期满人员的补贴期限再顺延一年;把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社保补贴政策从2009年起再延长2年,对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继续实行社保补贴。四是降低缴费标准,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降低到60%,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降低到80%,全市女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降低到0.6%,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做好创业和就业工作是当前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和改善民生,实现市委十届五次全委会提出的“四个第一、五大突破”奋斗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本通知涉及的政策性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凡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突破的规定,原则上执行到2010年底。市政府将以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县区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对工作进展快、效果明显的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人人技能工程”和创业工作由市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建设管理办公室(全民创业办公室)牵头,劳动、教育、农业、扶贫开发等部门对口组织实施,就业岗位开发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并组织实施,各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牵头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每季度向市政府专题汇报。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工作动态实时监测制度,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人员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问题,帮助扩大生产,实现稳定就业。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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