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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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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其他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意见

 

  为促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全社会植树造林,全民参与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我盟实际,就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国土绿化是关系到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是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盟紧紧围绕“两转双赢”和富民强盟目标,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绿化造林步伐,全盟森林覆盖率和城镇绿化率得到了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从我盟现状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义务植树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够,适龄公民缺乏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较低,覆盖面窄,尚未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造林绿化格局,国土绿化、城乡绿化任务仍十分艰巨。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对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全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坚持全盟动员、全民动手和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更加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把义务植树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投身造林绿化事业,为建设绿色家园、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先进地区目标共同奋斗。

  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管辖、林权归属和义务植树“三化”(即造林地块基地化、履行义务制度化、义务管理规范化)要求,各旗县绿化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区的造林绿化和城区绿化美化规划,提前做好义务植树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抓住新一轮的城镇改造和城镇化建设的有利时机,采取破墙透绿、危改建绿、拆违还绿、整容扩绿等措施,全面扩大和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尤其要将城镇绿化隔离林带、环城林带建设与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要继续按照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组织各部门在搞好本辖区内绿化的同时,积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各旗县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植树3-5株,或每人每年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劳动量,安排绿化任务。义务植树的地点(地块)、植树时间,均由所在地的绿化委员会及其绿化办统一安排、统一调配、统一验收。对辖区绿化面积较大的工矿企业或部门,各地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应重点安排其辖区内的绿化,要采取定地点、定任务、定完成时限的办法,促使其辖区尽快绿起来、美起来。对11-17周岁的青少年,应就近安排力所能及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牧区义务植树要结合新农村牧区建设重点抓村屯绿化,并引导农牧民搞好庭院和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全面提高农村牧区绿化水平。盟直各单位和驻锡各部门的义务植树活动,由锡林浩特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实施。

  三、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搞好宣传,全面发动。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全民义务植树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是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大举措。《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参加义务植树是每个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植树造林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必要性,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积极发挥各种优势,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法规、政策的宣传,努力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和实际成效。

  (二)规划设计,落实基地。各旗县绿化委员会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本着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义务植树做出规划设计。重点在城镇周边、村边、路边、河边,选择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基地要有一定的规模,要保持相对稳定,力争达到长期不变,为适龄公民直接履行义务提供场所。要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对林种树种配置、造林密度、整地方式、苗木、抚育管护措施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三)明确任务,组织实施。各级绿化委员会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适龄公民普查统计工作,进一步丰富与拓展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方法,确保城乡适龄公民都能够采取适合自己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努力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要划分好各部门、各单位和村屯义务植树责任区,下达义务植树任务,树立标语指示牌,把义务植树的组织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年满十八岁的适龄公民未按法定义务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按相当劳动量向当地绿化办缴纳绿化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绿化费由旗县财政部门代扣,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绿化费由旗县地税部门代收。

  (四)认真指导,强化服务。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按照确定的任务量,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为“义务植树周”组织调剂品种对路、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种苗。把好整地、苗木、栽植、浇水、抚育关,保证义务植树的质量和成效。要建立义务植树技术负责制,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

  (五)落实责任,严格管护。义务植树人员应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种植、抚育,所栽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 85% 以上。未达要求的,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承担管护责任者予以补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破坏树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积极协调人大出台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或决议。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下设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分工,落实每年的义务植树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要强化工作责任,严格按要求加强对已种树木的管理,防止出现重栽轻管的现象。各旗县财政部门要将义务植树宣传、基地管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盟绿化委员会每年对各旗县市区义务植树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并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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