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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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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5
【实施日期】 2009-0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我省遭受特大地震灾害和经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更为重要和迫切。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减负的思想,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计划、落实项目,针对“顽疾”下猛药,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企业主体实力、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为我省经济止滑提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2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两个加快”工作大局,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治乱减负的思想,制定计划、落实项目,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措施。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建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减轻企业负担;认真推行并不断完善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构建网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负担监督员的特殊作用,确保企业诉求渠道畅通;省减负办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订的相关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积极营造优良环境。

  1认真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46号),按照“三取消、一不准”规定,加强对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经委、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部门涉企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防止反弹;针对煤、电、油、运等部分垄断行业收费行为,要开展价格专项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切实从制度上、程序上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其他增加企业负担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帮助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2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各级民政、工商、物价、编办、纠风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有效措施,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存在的自律性差、收费过高、行业管理薄弱等问题的监督检查。积极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强制收费;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对违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行为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处纠正,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专项治理。各级交通、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要积极贯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审计署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财综(2009)6号),以及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涉及道路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整治。继续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对道路收费站(点)的还贷及收费期情况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坚决撤销已还清贷款、收费期满、收费站间距不符合规定等收费站(点);继续完善“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好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继续落实好农村客运车船、出租车客运的优惠政策,减轻农村客运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4继续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制度。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年检时强行入会、搭车收费、搭车乱订书报刊物等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继续开展统计报表清理工作,对各级各部门要求企业上报的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各类报表,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

  (三)继续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和检查活动。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清理规范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更不得借评比、表彰之名向企业收取费用。各级人事、监察等部门要对保留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明确规定取消的项目要检查落实情况,坚决防止变相以开展活动为由,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工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发生。从严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按照省经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下达的2009年涉企检查计划,开展涉企检查活动。有关部门在对企业实施检查监督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对不按规定和要求的重复检查、乱检查、乱收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企业负担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网络平台建设,坚持政务公开,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加大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增强信息时效。各市(州)要积极开展和加快信息化网站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快捷、高效、覆盖面大的优势,加强企业治乱减负政策法规宣传,为企业提供在线咨询和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市(州),也要利用便于企业知晓的各种新闻媒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减负的政策文件等政务信息。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群众投诉的案件,要认真对待,及时纠正、处理。涉企重要案件由省减负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查处,一般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市(州)查处,并建立查处情况回复制度,确保案件处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曝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目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责任制,突出重点,制定措施,层层落实,确保减负工作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到位”。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各专项治理牵头单位要统筹兼顾,研究制订可行方案和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认真做好分工工作;各级减负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

  (二)健全减负机构,强化工作基础。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重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组织建设和减负队伍自身建设,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抓工作落实的合力。各级减负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治乱减负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减轻企业负担各项政策法规,加强对县(市、区)减负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有专门机构专人具体抓减负工作,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责任目标。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基层企业减负工作好的经验和作法,树立典型,推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更加深入有序开展。

  (三)注重点面结合,突出工作重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经济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改革力度,制订对策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以点带面,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营造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优良环境,促进经济止滑提速作出贡献。

  (四)开展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以“三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要手段,注意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不合理增加企业负担案件。建立案件查处责任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认真受理企业负担监督员投诉反映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案件,及时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涉企违法违规问题。省减负办要对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落实企业治乱减负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市(州)和省直部门,要给予通报表彰,对企业反映问题强烈、存在问题突出的市州和省直部门,要通报批评。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09年度企业治乱减负具体工作目标由省减负办分解下达。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经委(省减负办)报告。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总结和目标完成情况送省减负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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