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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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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98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宿办发(2007)3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体制改革、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新设立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实行财政全额供给,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全市乡镇街道国土所共核定编制690名。按行政区划划分分别为:市本级64名、砀山县101名、萧县146名、灵璧县122名、泗县92名、埇桥区165名。

  二、原有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

  为稳定干部职工队伍,国土所工作人员从原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中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一)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范围

  参加此次竞争上岗人员范围:全市原乡镇街道国土所截止至2007年10月8日的正式在册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获省人事厅表彰的“人民满意基层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六级以上因战或因公伤残退伍军人或因公致残六级以上人员不参加竞争上岗)。

  (二)竞争上岗的方式

  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县区国土所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分别组织实施。竞争上岗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试与考核两项总分为100分(其中:考试分值占总分的60%,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其他事项加分计入总成绩。根据核定的编制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聘人员。

  (三)竞争上岗的程序

  竞争上岗的程序为:

  1.制定实施方案

  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公布有关事项

  由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把此次竞争上岗的原则、对象、条件、方式、方法步骤、笔试范围和考核内容等有关事项在各乡镇街道国土所公布。

  3.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符合条件人员可自愿报名,填写《宿州市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竞争上岗申报表》,经所在国土所、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将资格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7日。符合条件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争上岗,列为分流人员;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直接列为分流人员。

  4.考试

  资格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考试内容为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

  公共知识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自2007年10月以来国内重大时事、重要政治热点为主;专业知识为《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市房地产法》、土地管理基础及应用知识。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5.考核

  考核工作由市、县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由纪检监察、人事、国土、乡镇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1)学历(4分):依据国家承认的个人学历予以记分。本科以上学历4分;大专学历3分;中专(高中)学历2分;初中学历1分(计算分数以最高学历为准,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2)工龄(12分):按每人工龄计分。每一年工龄0.3分。

  (3)职务(12分):按相应的行政职务计分。现任所长或副所长主持工作12分;副所长8分;其他工作人员5分(不重复计算)。

  (4)民意测评(12分):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量化评分(德2分、能3分、勤2分、绩3分、廉2分)。

  6.加分事项

  (1)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获省、部级综合表彰奖励单位(国土所)的主要负责人(10分);获省、部级单项表彰奖励单位(国土所)的主要负责人(8分);获省厅、市级综合表彰奖励单位(国土所)的主要负责人(8分);获省厅、市级单项表彰奖励单位(国土所)的主要负责人(6分)。

  (2)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获省、部级综合表彰奖励的个人(10分);获省、部级单项表彰奖励的个人(8分);获省厅、市级综合表彰奖励的个人(8分);获省厅、市级单项表彰奖励的个人(6分);获市局、县处级综合表彰奖励的个人(6分);获市局、县处级单项表彰奖励的个人(4分);获科局级综合表彰奖励的个人(4分);获科局级单项表彰奖励的个人(2分)。

  (3)复退军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10分和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同一级别奖励只计算一次,不同级别奖励可累计计分,加分事项总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7.人员定岗

  考试考核符合录聘条件人员公示期满无问题反映或反映经查实无问题的,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上岗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国土所负责人由国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任命和备案;根据各乡镇街道国土所编制余缺情况,由国土局会同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拟定人员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对不服从调整或经反映并经查实不符合录聘条件的人员,取消上岗资格,列为分流人员。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获省人事厅表彰的“人民满意基层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六级以上因战或因公伤残退伍军人或因公致残六级以上人员可直接定岗。

  三、原国土所人员分流安置

  原国土所分流人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流:

  (一)退休

  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原核定标准发放。

  (二)内退

  改革后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内退人员由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养老金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核定,由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发放。

  (三)病退

  因病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工龄满15年,男达到50周岁,女达到45周岁的,可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男未达到50周岁,女未达到45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退职手续;也可待达到相应年龄之时再行办理退休手续。病退人员养老金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核定,距病退年龄不足五年的,可适用于内退相关政策规定。

  (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未被定岗的分流人员,凡不符合退休、病退以及内退条件的,应一律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在录聘人员定岗后15天内,办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手续,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加发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基本工资标准以2008年12月份本人基本工资为准。

  (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未竞聘上岗的全体人员均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以及企业改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支持、鼓励分流人员再就业,可比照国有企业失业下岗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分流人员持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书,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2.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为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分流人员可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

  3.分流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县区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全市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竞争上岗及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人员竞争上岗及分流安置工作的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竞争上岗及分流安置工作的领导,把国土所人员竞争上岗及分流安置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分流及竞争上岗人员所需资金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分流及竞争上岗人员养老、失业等各种保险的办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试和录聘工作;纪检监察负责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监督;国土部门负责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竞争上岗及分流安置工作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分流人员树立改革意识,增强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责任感,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稳定。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坚持做过细的工作,切实解决好分流人员生活、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尽量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自主创业环境,鼓励、支持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确保人员思想和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工作列入年度信访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附则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宿州市乡镇街道国土所人员竞争上岗及人员分流工作。

  (二)本意见由市国土所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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