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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鼓励行业中介组织开展品牌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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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厦经行〔2009〕5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鼓励行业中介组织开展品牌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

  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8)5号文)精神,推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厦府(2007)20号文)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以下简称“行业中介组织”)在实施品牌带动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鼓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品牌服务的实施意见》(闽经贸运行(2008)842号文)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行业品牌战略,不仅是行业中介组织面对全球金融风暴的严峻形势服务会员企业、发展行业产业、引领行业开创新局面的重要举措,也是本市行业中介组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的重要方面。各行业中介组织要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务求实效,通过扶持行业品牌建设,提高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科技内涵和文化内涵,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二、鼓励行业中介组织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服务

  (一)由厦门市质量协会联合各行业中介组织,在各行业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ISO14000环境体系标准等企业管理体系标准的宣贯活动;在已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中宣贯《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通过这些活动,夯实发展品牌经济的基础,促进企业由成功迈向卓越。

  (二)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制造业信息化、品牌经营等培训活动,宣传推介先进企业的经验,分享成功实践。

  三、创行业品牌,树行业形象

  各行业中介组织要紧跟全国、世界行业发展潮流,针对行业特点,组织行业共同行动、共同提高,如化学工业的“责任关怀行动”、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通过这些活动,树立行业形象,创立行业品牌。

  四、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创品牌工作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一)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精神,从2009年起,各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向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推荐本行业优质品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供本市政府采购、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各种集团采购选择使用。该项推荐在每年11月前完成。

  (二)各行业中介组织要努力搭建品牌服务的行业平台,鼓励各行业中介组织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提交当年行业品牌整体推广、宣传的计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厦门品牌”网搭建品牌服务行业平台,设立品牌宣传街区、在国内外专业展会上集中宣传本市行业优质品牌、邀请行业品牌专家来厦门举办讲座等。

  (三)各行业中介组织要努力建设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经行业中介组织推荐的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列入市工业各专项资金计划内。

  (四)各行业中介组织要积极组织业内企业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会,宣传本市品牌,拓展市场。对由行业中介组织组团参加国内展会的企业,优先给予参展补贴。

  (五)支持各行业中介组织开展业内品牌产品向消费者推荐评选活动,以及推荐上下游产品配套协作活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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